本报北京9月19日讯“建一个博物馆不容易,养一个博物馆更难,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和正常业务活动经费应该由谁来出?”在今天举行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,围绕这个困扰博物馆发展的问题,是否要将其列入正在修订的《北京市博物馆条例》,以法规形式加以规定下来,委员们纷纷出谋划策,各抒己见。
赵知敬委员说,原来要在长安街上建一座中国工艺美术馆,但是馆建成后,由于“养”馆的经费不足,不得不改变了性质,现在变成了一家商场,类似的情况还有几个。博物馆建起来,要活下去,受到很多经济因素的制约,所以,要保证博物馆的生存。比如说必要的资金是多少,现有的馆经费不足,要增加到多少,经费应保证到什么程度等,都应该有一个规定。否则,即使有了《北京市博物馆条例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,它的贯彻、执行也缺乏必要的保障。
其他发言的几位委员也认为,即使博物馆为了自身的生存去搞经营,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,不应提倡。根据《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》第二条规定,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、非赢利的永久性机构。所以,在法规中将博物馆定为“公益性机构”,有利于贯彻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。
据介绍,近来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对青少年活动场所所得税政策作出新规定: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;社会力量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的捐赠,在交纳企业所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。对于这项规定,委员们觉得应该在制定博物馆条例时能够加以利用,让博物馆真正受益。
据悉,正在修改中的《北京市博物馆条例》吸收了委员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,在第二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: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事业经费,并逐步增加投入。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。